犯罪嫌疑人張青民貸款詐騙、張淑民洗錢違法所得沒收案一審宣判
2026年3月27日,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張青民貸款詐騙、張淑民洗錢違法所得沒收一案公開宣判,裁定依法追繳張青民、張淑民二人在塞浦路斯購買的17套房產(chǎn)、7個銀行賬戶內(nèi)資金及其孳息,返還被害單位。
現(xiàn)場圖。(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供圖)
經(jīng)審理查明,2011年至2016年,犯罪嫌疑人張青民伙同他人用自制摻鎢假黃金在陜西、河南等四家金融機構辦理黃金質(zhì)押貸款,造成四家金融機構損失共計人民幣27億余元。同期,張青民指使他人將騙取的銀行資金轉(zhuǎn)入犯罪嫌疑人張淑民及其控制賬戶,張淑民為掩飾、隱瞞張青民貸款詐騙犯罪所得,陸續(xù)將上述賬戶內(nèi)資金人民幣14億余元分散轉(zhuǎn)入洗錢人員賬戶,通過洗錢方式將資金轉(zhuǎn)移至香港等地,后部分轉(zhuǎn)入塞浦路斯,用于二人購置房產(chǎn)和存款。2016年5月,二人逃匿境外。
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本案有證據(jù)證明犯罪嫌疑人張青民實施了貸款詐騙犯罪,犯罪嫌疑人張淑民實施了洗錢犯罪,二人逃匿后被通緝一年以上未到案;渭南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沒收的張青民、張淑民在塞浦路斯17套房產(chǎn)和7個銀行賬戶內(nèi)的資金屬于張青民、張淑民實施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(chǎn),除依法返還被害單位以外,應予沒收。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定。
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(jīng)立案審查后依法受理本案,并依法發(fā)布公告。六個月公告期內(nèi),四家金融機構申請參加訴訟,主張返還被騙資金。2026年3月20日,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,犯罪嫌疑人、利害關系人等各方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保障。
人大代表、政協(xié)委員及各界群眾近30人旁聽了本案庭審。
責編:楊童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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